下个月大连地铁将正式开通,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吃食物的市民要注意啦,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会议,表决通过了《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在车厢内饮食”等14项条款被纳入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行为。
《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分别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六次会议两次审议,为确保立法质量,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就《条例草案》个别条款的内容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过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多次进行大幅度修改,最终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强调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既借鉴上海等城市轨道交通的立法经验,又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保留“地铁车厢内禁止进食”条款
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的禁止行为中,规定了15项禁止行为,其中第八项禁止限定范围明确为“在车厢内饮食”。在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中和市人大法制委举行的听证会上,关于地铁“禁食令”争议较大。“应当禁止”和“应当允许”两种声音势均力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地铁禁食是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条例草案》对禁止饮食行为的设定不仅是为了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大多数乘客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和约束公众形成文明乘车的良好习惯。而对于老弱病等乘客的特殊需求,可以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人性化执法体现立法本意。因此,建议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保留了“在列车车厢内禁止饮食”的规定。
“在车厢内饮食”与“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动物乘车”等行为一同出现在《条例》禁止行为当中。规定违反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取消“逃票行为”字样 删除掉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三十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同时还规定“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该条款变动较大,在一审和听证会时,《条例草案》规定中有“逃票行为”和”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由于反对意见比较集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认为其处罚“过于严厉”,因此,在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中这两项内容表述被删除。
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冒用他人优惠证乘车的乘客,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赋予企业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和额度均过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二倍以上十倍以下”修改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成年人免费携带身高不足1.3米以下儿童不受人数限制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很多人对此提出不同看法,有些人认为此款过于机械:“如果是双胞胎两个孩子怎么办?难道还需要找一个乘客将另一个孩子携带上车吗?”
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在成年人的携带下都应当享有免费乘车的权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讨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我市民生保障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给予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车的优惠已具备现实可行性。经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磋商研究并形成共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款第一款修改为:“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
该条款第二款规定:“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乘车,超过此规定应当购买等额车票。”市人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该款内容通过乘客守则加以规范较为合适,不必在法规中做出硬性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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