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余张空白全年定期硬席乘车证、1600张乘车证使用卡,还有1万余份铁路出差证明书,蔡名华凭着这些以假乱真的票证,非法获利1.6万余元。日前,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伪造、出售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将蔡名华批准逮捕。(新民网4月22日)
乘车证、和出差证明书是铁路职工通勤、出差等公免乘车的必备证件,在进站、候车、乘车时均需要用到。而造假者却利用曾在铁路工作,对铁路内部出差、通勤等规定的熟悉为手段,通过造假、售假为非法牟利,严重影响了铁路部门的正常运营,也给的公共秩序带来了极大隐患。
据相关报道,造假者本系铁路系统工作人员,因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0年12月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但此人却不思悔改,2014年底重操旧业,伪造起铁路乘车证、工作证和出差证明书,并以每张(套)1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非法获利1.6万余元。
笔者在看完新闻后,却不禁出了一头冷汗,如此大量的假证件流入铁路行业,造成了铁路客运收入的损失且先不说,如果一旦有不法分子利用假证出入人流密集的火车站实施暴恐行为,那么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制造假证件贩卖,无非是受金钱驱使,利用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我们在为造假者被抓而拍手叫好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知假买假”者的存在,毕竟“市场需求”才是造假者获利的最终目的。在现实中,一些人贪图“蝇头小利”,为了省下几十块的车票钱不惜铤而走险,明知造假者售出的铁路乘车证、出差证明书等证件为假证,仍然购买并使用,却不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购买、使用假证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嫌使用假证诈骗等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车买票本是天经地义,但买假者置个人个人诚信而不顾,并已经触犯法律法规,一旦被抓,那么就不是“几十块钱车票”的事了。
虽然造假者被抓,但是假证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却要铁路以及公众所承担。而要真正的消灭假证,仅仅靠公安机关是不够的,为此笔者呼吁,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消灭假证,需从我们每个人做起。同时,也希望铁路部门能够加强进站验票等措施,使假证使用者无所遁形,如此一来,假证件没了“市场”,自然会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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