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立法保障 瑞士各界很早就对“高素质劳动力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达成共识。1848年,瑞士联邦宪法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明确联邦政府和公有企业有资助职业教育的责任。1930年,联邦政府正式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对职业学校的建立、教学大纲、教师资质、考试组织、资格证书颁发和职业教育研究等作出系统性规定。2004年又根据形势发展修订了该法。各级政府在财政方面也对职业教育进行“政策性倾斜”。
“三位一体”,地方主导 瑞士《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由联邦政府、各州和行业协会“三位一体”共同管理,由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资助。其中联邦政府负责职业教育的全面规划、资金监控、教学质量评估等。各州负责职业教育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统筹“校企合作”,发布学徒岗位信息,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等。行业协会负责基础职业培训,提供实习场所等,并对职业教学大纲和考试标准提出建议。“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明确了职业教育领域的分工和职能划分,州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加凸显,有助于各州“以我为主,因地制宜”地确立职业教育的优先发展方向。
校企合作,注重实践 在瑞士,与职业学校合作是企业求之不得的事情。学生实习不仅是免费的,还可以从企业得到一定补贴。对企业而言,接收实习生可以得到税收减免和技术熟练而又廉价的劳动力。校企合作令学校、企业、学生共同获益,真正实现了职业教育与就业市场的“无缝对接”。
制度完善,兼容开放 瑞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衔接顺畅,兼容性强。学生可从自身条件出发,灵活选择升学道路和发展方向。例如,“联邦职业高中会考证书”获得者可直接升入应用科学大学,如果通过大学能力测试,亦可进入普通大学深造。而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实习亦可进入应用科学大学学习。
观念先进,注重实效 在瑞士国民的人才观中,经过严格的实践培训,具有一技之长,能够满足工作岗位需求的人就是人才,并不是只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才是人才。而高学历的“屈尊低就”是一种教育资源浪费。
严格选拔,保障师资 职业学校的师资有严格的任职资格要求。应聘者应有相应的学历、企业工作经验,并修完教育学、心理学及教学法课程。此外,教职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在职培训,完成指定课程,获得相应证书才可以继续在行业内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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