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教育的改革试验,为进一步推动天津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结合天津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职业教育法》。
一是加快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战略重点。建议把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核心内容,进一步理顺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与行业企业的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和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实行中职、高职管理相互衔接,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一体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搭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学分互换、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及非学历教育培训互认的职业教育“立交桥”。
二是大力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直接关系到如何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根本问题。职校学生必须进入行业企业顶岗实习,行业企业有责任为学生提供实训基地,使之逐步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建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建立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的长效机制,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学分制、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弹性学习制度。支持行业企业和学校共同创办前校后厂、校企合一、资源共享的办学实体。对提供实训基地、接收学生实习的行业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府补贴、授予荣誉等优惠政策。
三是进一步严格就业准入制度。严格就业准入制度特别是严格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就业准入制度,是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能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必须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工。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业技能鉴定监管职责,依法监督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四是依法规范职业教育人才选拔机制。实践证明,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选拔高素质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把举办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作为一项重大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创新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机制,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更加重视职业教育,依法规范职业技能竞赛,形成“校校有比赛,层层有选拔,国家有大赛”,以及“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的人才评价和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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