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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意外险替代不了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02 1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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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意外险替代不了安全责任

据报道,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经向中国保监会备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铁路部门为境内乘坐火车的旅客提供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服务(以下简称铁路“乘意险”),旅客可自愿投保。
铁路部门为旅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任何保险机构营销的各类意外伤害险业务,本质都是一样,都是商业保险,基于自愿的原则,在发生意外伤害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同时,铁路部门推出的“乘意险”,涉足保险业,也是铁路经营多元化运营的尝试,通过积聚资本经营获利,摊薄运营成本,对改善铁路乘务服务也有积极作用。
当然,铁路部门推动“乘意险”,又容易与2013年取消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联系起来。的确,二者都是“乘意险”,服务的对象也都是旅客。然而,此一时彼一时,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所取消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始于1951年,1992年修订,规定每个购买了火车票的旅客都被强制交纳票价2%的保费,理赔时却只能拿到封顶2万元的保险赔偿。不仅规则设计不公平,保险费与保险赔偿不对称,更主要的是,它产生于商业保险诞生之前,该保险机制类似于自建基金自赔的模式,对旅客出现意外伤害赔偿,商业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混淆不清。
随着社会法治的健全,诸如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和完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涉嫌违法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一方面强制保险于法无据,违背了商业保险自愿的原则;另一方面铁路运营与服务过程,与旅客构成了合同服务的关系,其运营与服务需要承担法定的安全义务,违反了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并不由强制保险来买单。换言之,取消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废止相关条例,就是把铁路运营置身于法治的秩序下调节,更好地维护旅客的权益。
而在取消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之后,的确面临着商业保险的空缺,但这个空缺并不是旅客权益的空档,无论有没有保险,旅客在接受铁路运营与服务中受到意外伤害,其权益早有法律设计,是不可替代的。相反,留出的商业保险空缺,由谁来填补是市场博弈的产物,而铁路部门近水楼台,能够提供的服务或许比其它的保险机构更具优势。所以,对于铁路部门推动“乘意险”无须过度解读,只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尊重旅客意愿,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都是正当的,对于每个旅客来说,买或者不买于权益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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