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铁路法“晚点赔偿”不应缺
应将铁路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督促铁路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建立起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
日前,《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而对于铁路晚点的赔偿,在现行《铁路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应予赔偿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不予赔偿的规定。很多市民质问:怎么就能依此证明“不应赔偿”,而不是“应该赔偿”呢?
新修订的《铁路法》,新增条款大多围绕高铁进行,表明铁路立法也在与时俱进。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铁路晚点赔偿,未写进新增条款中。众所周知,一旦铁路晚点,给旅客造成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然而,铁路晚点,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均是铁路部门的一次责任事故,并对旅客造成了损害。因此,铁路部门除了公布晚点原因之外,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彰显契约精神,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赔偿。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铁路运营单位与旅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旅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一旦铁路出现晚点事件,导致旅客滞留将成既定事实,不仅构成合同违约,也损害了旅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虽然铁路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无法改变晚点损害旅客利益的事实。铁路理应弥补损失,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铁路公司作为公用事业,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铁路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铁路,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铁路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一旦铁路因诸多原因导致晚点,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便利出行,必须履行赔偿责任,为自己的服务短板“埋单”。
可见,修订铁路法,“晚点赔偿”不应缺席。相比航空公司均已形成航班延误赔偿制度,铁路公司在赔偿制度方面尚为空白,也因此未能主动承担“晚点”带来的违约责任。因此,应将铁路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督促铁路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建立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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