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三条 学校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
第四条 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注销、复学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并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五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人社厅备案。
第七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3年。
第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开学一月之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人社厅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助学金及免学费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三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人社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五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主管部门核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已办理录取注册手续并取得我省技工院校正式学籍、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学校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每生只发一次,如有遗失,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到省人社厅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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